《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內容摘錄
2018年9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會議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要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培訓,提高抓好黨支部工作、推動黨支部建設的本領。要加強督促落實,確?!稐l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現將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并批復,批復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后,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復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于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當劃分若干黨小組,并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并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斗性。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事和志愿服務等。主題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和內容;開展后,應當抓好議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系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當確定主題,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范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干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續整頓軟弱渙散黨支部工作機制。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干擾滲透等問題的,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嚴肅處理。